制定法规的程序
非正式程序
美国联邦绝大部分法规是根据《行政程序法》(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) 第553节所规定的非正式程序制定的。这个程序包括通告、评论、最终法规的公布以及生效日期几个环节。其中最主要的环节是通告和评论。
通告
行政机关必须把他所建议制定的法规草案或其主要内容,在《联邦登记》上公布,供公众了解和评论。
通告的内容包括:
1. 制定建议中的法规的公开程序的时间、地点和性质
2. 制定建议中的法规的法律根据
3. 建议中法规的条款和主要内容,或者说明建议中法规所涉及的对象和问题。
评论
评论是非正式程序中,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对已经公布的建议法规表示意见的正式渠道,是公众参与制定法规的权利,是非正式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。书面评论是非正式程序中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。
公布最终法规
最终法规是行政机关经过评论以后制定的规则,必须在《联邦登记》上公布才能成为正式法规。公布最终法规是非正式程序的最后环节,联邦行政程序法要求在最终法规中必须包括一个序言,简单说明制定法规的根据和目的。序言是行政机关对法规的解释,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拘束力,可以作为法院审查法规的根据。如果行政机关在序言中没有指出制定法规的适当根据时,法院可以认为制定法规的程序不合法。
生效日期
最终法规的公布是法规生效的前提,没有公布的法规,对不知情者没有效力。法规一旦公布以后,不是立即发生效力。生效日期和公布日期之间必须有一段间隔的理由,是为了使受法规支配的人有时间可以了解法规,适应法规。
非正式程序的意义
通告和评论的制定法规程序是美国当代行政法上的一个创举,大大加快了美国行政机关立法的发展。行政机关对建议的法规必须公开发表,是行政公开的一种表现,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于制定法规的行为公平考虑。
正式程序
制定法规和行政裁决是两种不同的行政作用,适用不同的程序。正式程序的行政裁决是一种司法化的行政程序,而制定法规依《行政程序法》第553节第3款的规定,原则上采取通告和评论程序,一般情况下无需举行审判型的口头听证程序。行政机关必须采取审判型的听证程序,以听证所认定的事实作为制定法规的唯一根据,这种制定法规的程序是一种司法化的行政程序,类似正式程序的行政裁决。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是否必须使用正式程序,取决于其他法律是否规定“必须根据听证的记录制定法规”。
根据听证的记录制定法规和必须举行听证制定法规的意义不一样。根据听证的记录制定法规,指制定法规的唯一根据是听证中的记录材料,行政机关不能在听证记录以外,利用其他证据作为制定法规的根据。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时必须举行听证,不表示行政机关制定法规的根据 限于听证中的证据和事实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制定法规,在没有其他限制时,不是正式程序。当事人在这两种听证中的地位不一样。
正式程序的特点
正式程序必须适用《行政程序法》第556条和第557条审判型的听证和裁决程序,是一个司法化的行政程序。 它的主要特点如下:
1. 口头陈述意见和提出证据
这是正式程序中收集证据的主要方式。
2. 互相盘问
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有反对他人的证据,互相盘问的权利,这是正式程序的中心内容。行政机关所收集的材料和证据,如果想利用作为制定法规的根据,也必须在听证会上提出,供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提问,听取反对意见,进行辩论,否则不能作为制定法规的根据。
3. 听证记录的排他性
听证记录以外的证据,不得作为制定法规的根据。
4. 司法审查采取实质性的证据标准
在正式程序中,法院审查作为法规根据的事实时,适用实质性的证据规则,而不是以任性与专横作为审查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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