制定法规的程序 非正式程序 美国联邦绝大部分法规是根据《行政程序法》(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) 第553节所规定的非正式程序制定的。这个程序包括通告、评论、最终法规的公布以及生效日期几个环节。其中最主要的环节是通告和评论。 通告 行政机关必须把他所建议制定的法规草案或其主要内容,在《联邦登记》上公布,供公众了解和评论。 通告的内容包括: 1. 制定建议中的法规的公开程序的时间、地点和性质 2. 制定建议中的法规的法律根据 3. 建议中法规的条款和主要内容,或者说明建议中法规所涉及的对象和问题。 评论 评论是非正式程序中,公众或利害关系人对已经公布的建议法规表示意见的正式渠道,是公众参与制定法规的权利,是非正式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。书面评论是非正式程序中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。 公布最终法规 最终法规是行政机关经过评论以后制定的规则,必须在《联邦登记》上公布才能成为正式法规。公布最终法规是非正式程序的最后环节,联邦行政程序法要求在最终法规中必须包括一个序言,简单说明制定法规的根据和目的。序言是行政机关对法规的解释,对行政机关本身具有拘束力,可以作为法院审查法规的根据。如果行政机关在序言中没有指出制定法规的适当根据时,法院可以认为制定法规的程序不合法。 生效日期 最终法规的公布是法规生效的前提,没有公布的法规,对不知情者没有效力。法规一旦公布以后,不是立即发生效力。生效日期和公布日期之间必须有一段间隔的理由,是为了使受法规支配的人有时间可以了解法规,适应法规。 非正式程序的意义 通告和评论的制定法规程序是美国当代行政法上的一个创举,大大加快了美国行政机关立法的发展。行政机关对建议的法规必须公开发表,是行政公开的一种表现,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对于制定法规的行为公平考虑。 正式程序 制定法规和行政裁决是两种不同的行政作用,适用不同的程序。正式程序的行政裁决是一种司法化的行政程序,而制定法规依《行政程序法》第553节第3款的规定,原则上采取通告和评论程序,一般情况下无需举行审判型的口头听证程序。行政机关必须采取审判型的听证程序,以听证所认定的事实作为制定法规的唯一根据,这种制定法规的程序是一种司法化的行政程序,类似正式程序的行政裁决。行政机关制定法规是否必须使用正式程序,取决于其他法律是否规定“必须根据听证的记录制定法规”。 根据听证的记录制定法规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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